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2号)明确规定: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的种植医生需要获得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种植学分40分以上,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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